高校反恐防暴制度规范

文章来源:编辑:发布日期:2022-06-16点击数:次

2.13.2高校反恐防暴制度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学校是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重点目标,应建立领导重视、全员防范、措施到位、保障安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学校是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负责人是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应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反恐防暴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反恐防暴应急联动机制,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学校实行反恐防暴实行常态化和非常态化管理。

第七条全体师生应做到能发现、会举报,能避险、会自救,能识别、会应对,即三能三会

三、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学校的反恐防暴防控工作应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根据学校的面积、学生、教职工人数、建筑分布、重要部位等情况配备具有安保资质的人员。要加强对安保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条确保学校出入口二十四小时有专人值守。

四、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反恐防暴管理工作目标,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建立学校内部反恐防暴管理制度;

(三)落实反恐防暴防范工作的经费、物资、人员等资源保障;

(四)保证反恐防暴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五)根据反恐防暴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或提升相应的反恐防暴预警等级。

第十二条分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负责人履行反恐防暴防范职责;

(二)协调学校内部的反恐防暴防范工作;

(三)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反恐防暴防范的宣传和教育;

(四)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

(五)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反恐防暴负责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学校内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二)落实学校内部的反恐防暴防范制度,形成反恐防暴防范管理文件,确定发放范围和形式,并做好发放、修改、回收、作废的记录;

(三)对重要部分的反恐防暴防范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四)对安保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身份信息审查;

(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六)落实师生的反恐防暴防范宣传和教育;

(七)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八)组织实施不同等级反恐防暴应急的响应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是学校反恐防暴防范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校内进行反恐防暴巡查,做好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二)承担学校内部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各种影响学校安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责任人;

(四)应熟悉反恐防暴重点部位,执勤时应穿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反恐防暴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应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并与地方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联动。

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反恐防暴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每学期不少于1次并记录。

第十九条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学校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启动应急预案。

六、常态防控

第二十一条常态防控是指在日常状态下,采用的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组织门卫和安保人员在岗值守,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重点部位及周边每日定期巡查,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提高师生的反恐防暴意识和识别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校入口应设置隔离栏、减速带等防冲撞设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出入口设置值班室,按照执勤人数配备必要的反恐防暴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档案室、试卷室、库房、食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点单位出入口应安装钢制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反恐防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并注重进行新技术。

第三十条学校的技防配置应满足所在省、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校反恐防暴系统建设,应纳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设专人负责反恐防暴技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控中心应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学校反恐防暴技防系统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测、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危化品储藏室入口应通过双人双锁等方式进行权限识别管理。

七、非常态防控

第三十五条按照当地政府启动的响应级别,增加校园保安人员。

第三十六条做好非常态下与属地职能部门的联防联控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安保人员二十四小时严守岗位。

第三十八条保持无线电音频设备(对讲机等)畅通,设专人收集、报告情况信息。

第三十九条根据不同的相应级别,在常态防控基础上增配相应的防范设施设备和器械。

八、监督检查与整改

第四十条学校反恐防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起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学校反恐防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恐防暴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安保人员的在岗值守情况;

(三)反恐防暴设备、设施和器械的配备情况;

(四)反恐防暴技防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五)反恐防暴相关信息的存储、查阅情况。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出具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