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编辑:发布日期:2022-06-16点击数:次

2.4.3高校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校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宣传。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征得基建规划部门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四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 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十九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第二十三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部门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第二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保卫部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部门报告,事后保卫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