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2教职工安全教育
全面贯彻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四川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与信访工作防控体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人人有责,一岗双责"的意识,充分认识保障学生的安全,是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根据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2.19.2.1主要任务
高等学校教职工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校园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安全知识,使教职工能具备自护能力及引导学生自救的能力,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率。
2.19.2.2责任制度
高等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学校各安全工作事宜,建立健全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人人有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高等学校应完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和教学环节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确保教师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高等学校可与各部门、学院(系、部)安全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
2.19.2.3规划部署
高等学校应将安全教育工作按年度进行提前规划部署,应每年发放安全工作记录本至各单位并督促各单位进行检查和填写,如有整改项目应及时督促整改,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高等学校应将安全教育按季度、时间节点分为不同的教育类别,第一季度的食品安全、警惕吸毒危害;第二季度的防溺水、交通安全;第三季度的防电信诈骗;第四季度的安全用电用火等。按学校各部门时间节点的安排为准,部门间安全教育应每周一次培训,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学期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高等学校应不定期邀请公安、消防等部门人员对教职工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相关讲座,剖析部分事故经典案例,增强教职工安全意识。
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应不限于现场交互、网络、自媒体等传播途径,应采取多种类的形式对安全教育进行全方位宣传。
2.19.2.4排查区域
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应及时排查所属区域的安全隐患,办公室、教室、公寓、图书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不定期检查,上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高等学校应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要求门卫对外来人员严格管控,对社会闲散人员及来校闹事者及时制止并报警。对校园周边不符合规范人员及商户及时报告警务及综合整治部门,从而保护校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高等学校应对食堂、商户等外来承包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建立食品安全防线。对食堂、商户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查看进货渠道,杜绝“三无”食品流入校园。不定期对食堂、商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含消防、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
高等学校应不定期检查学校卫生状况,宣传食品安全,推行教育。及时防蝇、防鼠,定期对校内公寓、办公楼、厕所进行消杀,保障教师身体健康。
高等学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2.19.2.5高等学校教职工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如发生意外事故,教职工因视情况及时救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如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应及时联系学校保卫部门或报警求助。
高等学校教职工在日常安全教育中应教导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高等学校教职工应教导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高等学校教职工应教导学生需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高等学校教职工应告知学生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高等学校教职工在得知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需配合学校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需配合学校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上级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高等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如发生重大事故后,教职工需配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高等学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或教职工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对因责任人不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信访案件要追究责任。
高等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上访案件应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坚决克服不归我管、我管不了的态度。凡是诉求合理合法的要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安抚学生,报告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高等学校教职工应从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出发。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必须立即解决;可办可不办的必须办理;一时办理不了的或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说明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需要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的,如实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高等学校教职工应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学生团体,随时随地听取学生的要求与反应,不推诿,不上交矛盾,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教职工对学生来信来访反应的问题,无论解决与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高校教职工要做到常提醒,多关注,潜移默化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全体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深入了解学生的真实看法、及时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努力创建平安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