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

文章来源:编辑:发布日期:2022-06-22点击数:次

2.7.3学校安全管理
2.7.3.1总则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发扬校训精神,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对于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2.7.3.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7.3.3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和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习年限、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

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及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7.3.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通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学生代表会议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诈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如果未获批准,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7.3.5奖励与处分

2.7.3.5.1奖励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向四川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7.3.5.2处罚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给与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按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校在对学生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给予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2.7.3.5.3申诉

学校对学生给予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查。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