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质量办)

排课、调课规定

2013-05-24 16:36 点击:[]

一、全院所有教室严格按照课程表所指定的教学内容和时间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二、每学期课表依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全院课表,安排教室。课表一经确定,除教务处根据统筹安排调课外,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变动课表,也不能因其它活动临时调课,以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上课冲突。

三、为了提高教室利用率,保证有教室上课,坚持上、下午、晚上和双休日排课的原则。各系和教师不得指定排课时间和教室,也不得擅自调课。

四、教师在上课期间,因听课、进修与本人授课时间发生冲突,一般不得提出调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课:

(一)必须调整教学计划(如调整课程及实验安排增减课程学时等)。

(二)教师因故请事假,代课人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

(三)调换教师。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并符合调课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方可调动。凡可调课的课程,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师临时患病不能上课,可直接通知教务处。

六、校内各种培训班、短训班等上课,不排在上午,业余教育班上课,一律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

七、校内各单位临时需用教室半天至一天者,应于两天前与教务处联系;需用教室一周以上者,应于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使用教室计划。

八、除节假日外,正常上课时间内(白天、晚上),一律不借教室作文娱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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