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质量办)

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2013-05-24 16:36 点击:[]

1.不准在教学上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2.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3.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4.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 博等不健康活动;

5.不准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6.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7.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

8.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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