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质量办)

命题要求

2013-05-24 16:43 点击:[]

1.由教务处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系协商后在考试前34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2.命题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3.凡定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拟制AB两套试卷,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签,系主任审批后选择一套使用,另一套试卷作补考(重修考试)用。出题教师应提供每份试卷的答案及评分标准,与试卷同时上交备案。

4.考试前,教师应组织复习,但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的提问都应拒绝回答。在考前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教务处要认真作好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提前两周安排监考人员,并在考前作好考场布置。被确定为监考的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6.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评分过程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争取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一般地说,学生基本掌握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圆满地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只有那些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具有开拓引伸和创新能力的方可给优秀成绩。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教务处应根据需要检查阅卷评分标准。

7.对于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试题分析和考试成绩评析。任课教师在考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单交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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