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质量办)

学生成绩考核、评定、管理办法

2013-05-24 16:49 点击:[]

一、成绩考核

1.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按教学计划规定,每期有四门课为考试科目,其余为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考试。

2.学院每期统一组织半期考试和期末考试。阶段考试和单元考试,由任课教师掌握,适时进行。半期考试原则上本期开设课程均考,期末考试只考教学计划规定的四门考试科目。每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学期补考,毕业前进行一次毕业补考。

3.考试科目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及实习、课程设计、制图测绘、毕业设计、综合训练等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制。

4.半期考试每科只命一套试题,期末考试每科应命两套深度、广度、形式、份量相近的试题,并附评分标准和考题答案。由系主任选定其中一套试题作为期末考试题,另一套为学期补考题。

5.根据命题原则,考试命题可采取任课教师命题,或教研室主任命题,或教学系指定教师命题,或同教材、同进度的教师共同命题均可,由系主任决定。所有试题必须经过教研室主任审签,系主任审批后,才能送教务处作为试题。

6.半期考试内容为该课程前半期所授内容,期末考试考全期所授内容,其中前半期所授内容占30%;后半期所授内容占70%。

7.考试后三天以内,阅卷教师将记分册,成绩报告单及试卷交教学系(半期考试只送成绩报告单),由教研室和教学系复查审签后,送教务处复查。学生学业成绩以教务处复查后的为准。

8.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职责,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要加强考场检查。教学系主任要认真组织教师按时到场,认真监考和检查本系所属班级的考场。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每次考试都应把考试科目不同的两个班编在同一考室,交叉编座号,考生对号(或姓名)入座。凭学生证领取试卷,否则,按违犯考场纪律处理。

二、成绩评定

1.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占50%,半期考试占30%,平时成绩占20%评定;未进行半期考试的科目的学期成绩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科目的学期成绩根据平时测验、半期考试、作业、提问、实验等综合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若学期总评成绩在57分以上,而期末考试成绩又在70分以上,任课教师可综合考虑评定60分。

2.半期考试作弊或旷考者(教务处已出通告或任课教师手中无试卷),其半期考试成绩以0分处理,学期成绩仍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评定。若系考查科目按不及格评定。

3.因病、因事按程序办理了请假手续,未参加半期考试者和未安排半期考试的科目,其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其考查科目的学期成绩,可参照平时成绩评定,若平时成绩较少或不及格,按不及格评定。

4.由于期末考试的内容全面,期末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下者,学期成绩按不及格评定;期末考试在50分以上者,学期成绩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评定。

5.“学期成绩”一定要有评定结果,不能留空白。

6.教研室、教学各系应对每门学科的成绩审签,对不按规定评定者,有权更正,教务处进行复查。

7.其余问题仍按上述第一条“成绩考核”之规定执行。

三、成绩管理

1.每学期根据“学院考试安排表”和课程总表,以系为单位分别统计半期考试(含半期结束课程)和期末考试课程门数。

2.考试结束三天(或规定时间)内,教师将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交所在系,各系汇总后经教研室和系主任签名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和系教务管理干事收到成绩后必须按期如实登记。

3.教务处和系教务管理干事收到学生成绩后,应及时清理统计不及格学生的姓名和人数,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4.每学期分专业统计学生考试的平均成绩,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整理好平均成绩统计表。

5.补考结束,及时进行学籍处理,并编制好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的学生姓名、人数统计表。

6.认真进行成绩登载,每学期第九周前分别登载好前一学期学生的学期成绩和四年成绩总表,并认真进行校核。

7.学生毕业学期,教务处和系一道,认真复核每一位将毕业学生的成绩。

8.学生成绩要妥善保管,做到成绩资料齐全,登载无误,内容详实,学生毕业后,及时整理移交、归档。

四、试题、试卷的保密保管

1.凡涉及试题的命题、审题、校对、打印、付印、分捡和保管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失密。

2.试题、试卷一律存于文件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3.试题送交文印室制卷时,必须办理交接人员的签字手续并妥善保管。

4.试卷应集中时间印制。下班前必须将蜡纸、走板纸和报废的试卷销毁;在试卷印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两位有关人员同时在场,中途任何人不得离岗;印好的试卷应立即交回教务处妥善保管。

5.分捡试卷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分捡好的试卷放入文件柜保存。

6.制印试卷和考试期间,有关人员除加强责任外,应与保卫处联系,请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7.出现不遵守制度,造成泄密、失密的事件,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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