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车辆管理,深化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园内通行的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禁止无通行证或者通行证过期的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章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学生临时通行证是学校保卫处为在校园内使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学生制作的车辆通行证,一车一证,自行车不发此证。学生临时通行证上必须贴车主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无照片视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教职工、后勤工作人员驾驶非机动车的,凭后勤人员专属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七条车主必须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在校园通行,过期须到保卫处补办。保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办。
第八条保卫部门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通知学生通行证办理的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之外不予办理。办理通行证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通行证持有者应当保持通行证清晰、完整。如有损坏、无法辨识的,应当及时到学校保卫部门更换,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遮挡通行证。
第十条电动车通过校门时,只能凭通行证原件进出,出示照片视为无效。
车主在校内驾驶电动车时必须携通行证。
第十一条已办理临时通行证的车主,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与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追究车主责任。
第十二条教职工机动车进校,凭教职工在学校车辆管理系统中录入的车辆信息进入校园。
后勤工作人员机动车进校,凭后勤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办理临时通行证,并凭通行证进入校园。
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驾驶机动车进校。
第三章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者必须年满18周岁;
(二)在没有划设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且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范围内行驶;
(三)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四)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当按规定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六)在校园驾驶非机动车时,禁止载人;
(七)非机动车辆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八)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S型线路行驶;
佩戴耳机行驶;
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
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
在人行道(校园绿道)上行驶;
酒后驾驶。
第十五条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工作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保安)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处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禁止未办理通行证或者通行证期满的车辆进入校园,禁止车辆在校园内违规使用。
第四章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区城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管路段和机动车道等禁停区域。保卫部门有权将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辆进行锁车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保卫部门有权决定在部分时段、部分校园区域限制部分车辆停放。
第十八条禁止私拉乱接电源、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禁止电动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停放或者充电。保卫处有权处置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电动车。
第十九条机动车应按学校规划的停车位按车辆行驶方向顺向停车。在其他允许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应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保卫部门有权按照程序处理废弃无主的车辆。
第五章违规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涂画或者遮挡本人临时通行证的,视为自愿注销通行证。故意损坏、涂画、遮挡他人临时通行证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注销行为人通行证、依校规校纪追究侵权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违规驾驶车辆,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注销通行证、依校规校纪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学校视违规次数(累计)采取如下措施:
(一)驾驶非机动车违规的,第一次发现,将对车主本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第二次发现,将对车主本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同时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做好提醒与教育工作;第三次发现,将通知车主本人,并记录在案,收回其通行证。
(二)驾驶机动车违规的,第一次发现,将对车主本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后续发现违规的,保卫部门将其违规行为拍照记录并通报所在学院及部门,同时将此作为部门年终考核扣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被处置收回临时通行证的,请车主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校园通行证注销手续,并自觉将车辆驶离校园;逾期未办理的,将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回收通行证转至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发现已被处置注销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通行证期满的非机动车的,保卫部门将进行锁车处理,由车主凭身份证原件解锁。车主解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觉驶离校园,禁止再次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划设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如下:
南门治安室门口左侧;
机电楼前门口右侧和正前方花坛处;
1号教学楼A座楼前;
1号教学楼B座多功能厅北侧;
创业园出口处左侧;
1号、2号教师公寓之间通道两端;
5号学生公寓A座东南角;
2号学生公寓内庭;
食堂东侧道路;
食堂南侧广场两个花坛处;
2号教学楼A座B座之间。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划设机动车停放区域如下:
行健路靠1号教学楼A座一侧划停车位区域;
财经楼靠行健路一侧划停车位区域;
轻工实训楼前停车位区域;
综合实训楼前行健路划停车位区域;
综合实训楼侧边临行健路划停车位区域;
行健路靠无境湖划停车位区域;
食堂前划停车位区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