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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支付宝充值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编辑:发布日期:2024-03-31点击数: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内道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内与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保卫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识牌等交通设施;

(二)负责对校园交通进行疏导指引、管制管控,对校内车辆停放进行管理,配合和协助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园交通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校门、出入口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出入证、来访车辆及人员的信息登记等;

(五)负责校内停车场和停车位的管理维护;

(六)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七)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三)配合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七条入校车辆及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牌、道路护栏、路面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牌标志、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部门(学院)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十条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当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门禁系统管理,进出学校的所有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自觉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公务用车,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的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校内车辆出入授权。

第十五条校外临时进校办公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可经保卫处同意,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后进校。

第十六条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特殊标识的国家规定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七条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八条其他校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校。

第十九条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内交通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尤其是在通过路口或行人、非机动车辆较多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除外)。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二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安排,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校园道路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驾车兜风、飙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或无年审的机动车辆;教练车、房车、宣传车进校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待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骑行自行车、电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需靠道路右外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严禁逆向行驶,需要转弯时应提前示意;在坡道处、危险路口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行人斑马线。带有小孩的行人应看管好小孩。

第二十七条禁止营运性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严禁自行车及行人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非机动车校园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为15公里/小时,禁止高速骑行;严禁撒把行车;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载行驶。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机动车车道上,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违规乱停放的或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非机动车辆,保卫处应定期清理。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有序停放,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四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校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部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职工所在部门(学院)应配合保卫处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动车出入证办理资格、纳入个人年度考评、按照师德失范有关规定处理等;涉及党员干部的可通报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校内部门(学院)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取消单位预约权限、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制进校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校内违规停放车辆可采取告知、锁车等措施;如违停车辆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大型活动等,可进行拖曳处理。

第四十条对占用学校公共区域停放且长期未挪动、严重影响校园环境的车辆,由保卫处进行拖曳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