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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内无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经费购置、自制、自建以及投资者投入与接受捐赠的各种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院内各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必须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目造册,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以正式交接手续为依据,区分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和用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统一标准,实行统一配置,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为学院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其他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各实验实训室为固定资产三级管理机构。各部门要落实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工作调动,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一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采购;
3.按院长办公会议要求承担房屋与设备改造、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家具维修改造的招标;
4.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标签打印及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调配与变动登记;
5.负责与各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计划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对账,确保账账相符,同时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报废固定资产回收保管、上报审批与出售处置;
7.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清查;
8.组织对二级管理机构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规定见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9.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10.负责对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培训。
(二)二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
2.编制本部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参数;
3.编制本部门房屋与设备改造、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家具维修改造方案与要求;
4.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标签粘贴,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记录并向一级管理机构报告和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本部门报废固定资产的申请审批并向一级管理机构办理实物移交;
6.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核实,确保账实相符,每学期末与一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员进行一次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7.参与一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全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8.完成一级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本部门固定资产信息统计与报送。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无论何种方式取得)列为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等。
(三)单价虽不到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电器、被服等。
(四)比较稀缺或学院认为需要列为固定资产的其他财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类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分为以下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决定购建,学院总务处与基建办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物资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入账:
(一)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须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一联交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联留存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一联交计划计划财务处入账,同时打印固定资产标签交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粘贴在资产上。若验收不合格,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及经办人负责办理退换或索赔。
(二)验收组织:
(1)房屋与大型构筑物竣工后,由学院总务处与基建办组织政府质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人员进行验收,一般构筑物完工后由总务处、基建办、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共同进行验收;
(2)物资设备验收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无论何种方式、何种经费来源取得的固定资产验收后,经办人必须凭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打印的“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记账联和发票等原始票据到计划计划财务处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确定方法:
(一)外购固定资产入账金额由买价、运杂费、安装费及税款(增值税与关税)组成。
(二)自制固定资产入账金额由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开支(即建造成本)组成。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为捐赠者提供的金额或按当时市价估计的金额。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为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
(五)改扩建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为原账面价值加改扩建中发生的支出再减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
第十四条无论预算内与预算外何种经费购置物资设备均须经主管院长同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和摄像机采购必须报院长审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与维护制度,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全院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配。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应根据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全院提供使用服务,对长期闲置、富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院内向其他需用部门进行调拨。调拨工作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填写“物资设备调拨通知单”,经调入部门接管人签字后,一联交调出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下账,一联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调账,一联交调入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上账。
第十七条院内各部门间相互借用固定资产应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借入借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到出借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借用。归还时出借部门资产管理员应详细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借用期超出半年的,应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若因特殊情况需向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单位原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单位原值3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批。获得批准后,借用人携正式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证件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同时根据资产价值交纳一定数额押金,归还验收符合要求后退还押金,若有损坏,由借用方负责赔偿。对外出借为有偿借用,借用方每天按资产原值0.2‰交纳资产占用费,占用费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缴款通知单,借用人到学院计划财务处缴款。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并作好使用记录,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教职工不得将学院固定资产随意带回家并占为私有,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回家使用,应经资产使用部门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后由资产使用部门通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注销借用登记。
第二十一条离、退、辞、调人员,必须由其所在部门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对其负责管理与使用的资产清查核对、办理移交手续并归还借用的财产物资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型机器设备修理,使用部门须报请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监察审计处共同组织修理,修理增添和拆除的零部件,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十三条学院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借用学院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实行有偿借用,每天按资产原值0.2‰计算交纳资产占用费。归还时由原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下达资产占用费缴款通知到计划财务处交款。
第二十四条建立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及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对外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报失等。
(一)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磨损与自然力作用导致精度、性能降低、功能丧失,不能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进步需提前更新处置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是指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毁损和损坏。
(三)报失是指自然灾害及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盗失、丢失等。
第二十七条 对外无偿调拨或出售固定资产,须由主管院领导与院长研究决定并做出处理意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一同按处理意见处理,同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联),分别交原使用部门、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冲销账务记录,固定资产出售收入全部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报废、毁损与报失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产权注销,属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范畴,具体处置规定见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须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明细账格式必须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保持一致,要经常亲自或组织其他资产使用与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转移等日常变动做好记录,每学期末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一次对账,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院分部门、分类别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根据学院教学与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全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盘盈固定资产应按当时重置价值补记入账,盘亏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若属个人责任造成,应按照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盘亏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冲减账面记录。
第八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资产,包括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学院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院通过货币资金投资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投入的货币资金在学院计划财务处作为长期投资入账,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不入账。
第三十四条学院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学院现有的印刷厂、陶瓷材料厂和川轻科技实业公司等经营实体若注销,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净资产转移给学院,学院计划财务处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清算情况进行原账面资产记录调整;若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子公司,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确定经营实体的净资产额,并以此作为学院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账,同时调整计划财务处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原账面资产记录。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学院若用非经营性资产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加投资,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学院投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投资、参股、控股、联营等方式进行运作与管理,学院以投资额作为基础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保值增值考核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不对投入的实物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一览表
序号
|
部门
|
第一责任人
|
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
责任范围
|
备注
|
1
|
保卫处
|
杨敬东
|
|
保卫处办公室、门卫室及设备与家具、全院监控设备与消防设备、校门门禁设备、巡逻车与观光车
|
|
2
|
院办党办
|
万辉
君
|
|
院办办公室、驾驶员休息室、院领导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及其设备与家具、大小车辆
|
|
3
|
计划财务处
|
常虹
|
|
财务处办公室及其设备与家具
|
|
4
|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
衡丰
|
|
资产处办公室、基建办办公室、教师公寓及其设备与家具、土地
|
|
5
|
人事处
|
李建
|
|
人事处办公室及其设备与家具
|
|
6
|
组织部
|
孔蕊
|
|
组织部办公室及其设备与家具
|
|
7
|
宣传部
|
丁思勇
|
|
宣传部办公室及其设备与家具、户外宣传设备(包括LED显示屏)
|
|
8
|
现代信息中心
|
丁思勇
|
|
现代信息中心办公室及其设备与家具、全院网络设备、教室与会议室多媒体设备
|
|
9
|
监察审计处
|
李娟
|
|
监察审计处办公室及其设备与家具
|
|
10
|
离退休处
|
马娟
|
|
离退休处办公室、离退休活动室及设备与家具
|
|
11
|
科技处、示范办
|
赖小凡
|
|
科技处办公室、示范办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
12
|
国际交流中心
|
汤淮江
|
|
国际交流中心办公室、外籍教师住房及设备与家具
|
|
13
|
产学合作中心
|
邓勇
|
|
产学合作中心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
14
|
工会
|
任炯
|
|
工会办公室、工会职工之家及设备与家具
|
|
15
|
学生处
|
梁正席
|
|
学生处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素质拓展馆、拜耳板房及设备与家具
|
|
16
|
团委
|
杨睛
|
|
团委办公室、团委学生活动室及设备与家具
|
|
17
|
综合处
|
蒋道富
|
|
综合处办公室、充值室、后勤财务室及设备与家具
|
|
18
|
生活服务处
|
廖晓玲
|
|
生活服务处办公室、食堂、超市、医务室及设备与家具
|
|
19
|
总务处
|
李英
|
|
总务处办公室、配电房、办公用品与废旧物资库房及设备与家具、全院(新老校区)水电设施设备
|
|
20
|
环建处
|
杨小拉
|
|
环建处办公室、库房及设备与家具、室外休息椅
|
|
21
|
纪委
|
杨小拉
|
|
纪委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
22
|
宿管会
|
何贵
|
|
宿管会办公室、学生公寓及设备与家具
|
|
23
|
思政部
|
王正莉
|
|
思政部办公室、心理辅导室及
|
|
24
|
教务处
|
王丽娟
|
|
教务处办公室、库房、教材室、教员休息室及设备与家具、设计系之外的教室与学术厅桌椅
|
|
25
|
127所
|
宋少荣
|
|
127所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
26
|
图书馆
|
向月波
|
|
图书馆办公室、阅览室、藏书室及设备、家具与图书
|
|
27
|
信息工程系
|
周雪梅
|
|
信息工程系办公室、机房、实训室及设备与家具
|
|
28
|
财经系
|
杨柳
|
|
财经系办公室、机房、实训室及设备与家具
|
|
29
|
管理工程系
|
蔡登火
|
|
管理工程系办公室、机房、实训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0
|
轻工工程系
|
余勇
|
|
轻工工程系办公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1
|
酒类与食品工程系
|
朱克永
|
|
酒类与食品工程系办公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2
|
机电工程系
|
顾元国
|
|
机电工程系办公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室、实习车间及设备与家具
|
|
33
|
基础部
|
胡锐
|
|
基础部办公室、实验室、运动场、游泳池、体育保管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4
|
设计艺术系
|
黄志刚
|
|
设计艺术系办公室、实训室、教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5
|
成教处
|
申素英
|
|
成教处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6
|
就业办
|
郭忠
|
|
就业办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
37
|
招生办
|
夏光明
|
|
招生办办公室及设备与家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