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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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监审处(信访办)工作职责

纪委办、监审处(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纪检工作

1、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2、负责学校纪委的日常工作以及纪委决议、决定在全校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3、配合党政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4、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有关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5、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6、维护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7、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在党纪和党风方面的举报、控告,调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并提出决定给予或取消有关处分或问责处理的意见。

8、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纪水平。

9、完成校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工作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人、财、物、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应由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

3、调查处理行政单位(部门)和行政干部以及其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决定给予或取消有关处分或问责处理的意见;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的教育。

5、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6、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7、完成校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审计工作

1.为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2.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5.对学校校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6.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修缮(含维修)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管理审计;

7.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8.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9.办理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信访工作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信访法规政策,制定学校有关信访工作制度;

2.处理上级部门转(交)办的信访件,受理师生群众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并向事权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件;

3.协调处理信访突发情况、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疑难复杂信访件化解;

4.指导、检查、督促二级单位信访工作;

5.研究分析信访热点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做好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